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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五年明政府在张居正等人的主持下实行与蒙古俺答汗之间的茶马

2022-11-17 21:19:44 发布 浏览 909 次

隆庆五年,明政府在张居正等人的主持下,实行与蒙古俺答汗之间的茶马互市政策,张居正执政后,起用戚继光和李成梁等,加强了蓟门和辽东等地的边备,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万历七年(),张居正又以俺答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黄教首领达赖三世(索南坚错)建立了通好和封贡关系。

在政治上,张居正力求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贯彻“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的为政方针。他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裁撤冗官冗员,提拔和重用有才能的官员,为提高行政效率,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六月奏行考成法,处理章奏,事有责成,令有程限,立文符以考稽,不得延宕推诿,中央政令遂能较快地在全国实行。

张居正最突出的改革成就是在经济方面,首先他积极支持治黄治淮。万历六年,任命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潘季驯督修黄河。七年,河工告成,黄河不再南流入淮,漕船也可直达北京。丈量土地和赋役改革是张居正颁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他看到当时国匮民穷的根本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和贪吏盘剥农民。为“强公室、杜私门”,不顾豪强地主和勋戚的反对,于次年十一月下令各省清丈土地。任命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此事,并颁行清丈条例。这次清丈田亩,除补足原额外,有些省且多余额,全国土地的总额约有七百余万顷,比弘治时的土田数有显著增加,还清出一些浮粮,使豪强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九年,张居正又在此基础上,把嘉靖以来先后在浙江、江西、南直隶等地施行过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他当政期间到他逝世后十年中,是一条鞭法最盛行的时期,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后,对这一赋役法的某些环节不断加以扬长弃短的时期。一条鞭法规定按照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逐渐转入地亩之中,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少减轻了丁役的负担。此法又规定把赋税和差役合编为一,这就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使官吏和豪强地主不易通同作弊,勒索农民还规定让农民交纳代役银,然后再由政府雇役,这种折银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继续发展,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较前有一定的松弛。

明末农民起义和明王朝的灭亡

明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末,社会矛盾继续加深,土地空前集中。神宗时,皇室的庄田达两万一千多顷,其中一部分已扩张到江南。神宗之弟潞王朱翊谬在湖广等地占田四万顷。神宗子福王朱常洵在山东、河南、湖广占田两万顷,三女占田共七千五百顷,以后桂、惠二王又占田一万顷。直隶、山西、山东、河南、四川、湖广等省王庄密布。地主官绅也争相置产,这些人对田土的侵夺,比王庄、皇庄尤剧。河南的缙绅富室占田少者六七百顷,多者千余顷。在土地肥沃的苏、松、杭、嘉、湖五府地区,已达到“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的程度。在拥有水利灌溉的成都平原地区,十分之七的土地是王公占田。在封建地主阶级兼并土地过程中,大量劳动人民沦为贵族、地主的佃农、雇工和奴仆。王公、勋戚向佃农征收高额银租,每亩地收租银三分、五分,甚至一钱。桂惠二王年收租银至三万两,福王每年收租银达四万六千余两。一般地主豪绅则主要征收实物租,江南一亩之收,多则三石,少者不过一石,私租却重至一石二三斗至两石。除正租外,还有各种附加租额和从地主那里转嫁来的差役、赋税和高利盘剥。

贵族、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束缚也很严重。河南等地的佃农不仅须无条件地替地主服各种杂役,而且未经地主给假不得自由行动。豪绅地主和王府亲随在各地私设公堂、吊拷租户、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无所不为。沦为长工和奴婢的农民,无论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都没有自由可言。神宗时,江南等地的地主士绅往往有役使奴仆千百人者。奴仆的身份比长工、佃农更为低贱,一经与主人立契,世代都不能脱籍,时称“世仆”。

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也极为苛重。一条鞭法在具体执行中弊窦滋生,难以减轻广大贫苦农民的负担。丁银(即分配到丁口中的差役银)苛重,分配不均。有的重至三分、五分,还有的重至一钱、三钱甚至五钱。地主富户往往买通官吏,躲避差徭,把丁银分派在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身上。在折银方面,贫苦农民需卖粮食缴纳赋役银,又要遭受高利贷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许多人无银可纳,无粮可卖,无贷可借,只有流亡。

田赋加派不断增多。万历四十六年,明朝统治者因辽东的战争,在各地加派赋税,称为“辽饷”。崇祯时又因镇压农民起义先后加派“剿饷”和“练饷”,旧饷加三饷每年要增赋银两千多万两。地方官吏还从中加征“火耗”,甚至加二加三,以至一些中小地主也相继破产,农村经济日益凋敝。

为了攫取更多的货币,躲避差徭,官绅地主多兼营官店、牙行、囤房、典债、盐酤等。在北京的勋戚王公除霸占庄田外,又纷纷经营窑场(煤窑、灰窑),开设店铺。他们利用封建特权在各地包揽商税,垄断市场,无所顾忌地掠夺城市贫民、小商人、小手工业者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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